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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心目中的完美体育赛事 - 澳洲葡萄酒反倾销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 : 2023-11-01 19:09:27

  完美体育-平台8月4日,商务部发布公告称,自8月5日起,终止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该消息不仅引发啤酒产业等企业单位的热议,同样也引发了澳洲葡萄酒进口商们的普遍反响我心目中的完美体育赛事,许多人认为这是一个良好的信号,有助于澳大利亚葡萄酒尽早回归中国市场。

  2021年3月,商务部发布《关于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和《关于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反补贴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两份文件称澳洲葡萄酒成立倾销和补贴。据此,自2021年3月28日起5年内,我国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征收反倾销税,进口反倾销税率在116.2%—218.4%之间。这一举措给澳洲葡萄酒造成重创,使其从2019年高居中国葡萄酒来源国进口量和进口额“双料”第一的宝座,直接跌出前十位,进口额占比也从2019年的35.54%下降到现在的不足0.3%,只有原酒进口额维持在8.86%。

  澳洲葡萄酒在华市场情况急剧变化,导致在进口澳洲葡萄酒的过程中直接产生更多相关的民商事纠纷。因此,笔者将总结实践中常出现的、在反倾销措施发布后与进口澳洲葡萄酒有关的典型争议,结合当前法律与司法裁判,简要分析其中的法律要点,为葡萄酒进口相关企业提供应对之道。

我心目中的完美体育赛事 - 澳洲葡萄酒反倾销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图1)

  一般情况下,进口澳洲红酒需缴纳税费包括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反倾销税实际上是一种加征关税,是指一国对本国进口商征收的一种关税,以防止其他国家倾销。反倾销税的原理是通过增加倾销产品的进口成本,使其价格接近或达到公平市场价,从而减少倾销对本国产业的冲击。

  反倾销税和一般关税相同,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消费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再除以(1-消费税税率)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反倾销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下文将对澳洲葡萄酒的总体税费具体计算,为了方便区分,将反倾销税独立于一般关税计算:

  根据海关总署官网税率查询,22042100小包装的鲜葡萄酿造的酒(小包装指装入两升及以下容器的)关税税率为14%、增值税税率为13%、消费税税率为10%,反倾销税率为175.6%。税负具体如下:

  以上仅为一般2L以下鲜葡萄酒的税款计算方式,便于本文读者理解。事实上,澳洲葡萄酒税款仍需结合葡萄酒的原产地、生产商、产品规格等信息综合分析计算。

  对于澳洲葡萄酒加征的反倾销税高达116.2%-218.4%,根据上文计算,葡萄酒综合税率更是上升至263%,导致进口澳洲葡萄酒的成本大幅提升,相关市场供需关系也产生巨大变化。由此,许多买卖合同不能如约履行,出现大量买卖合同违约纠纷。那么,卖方是否可以主张反倾销裁定成立不可抗力,足以导致贸易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请求解除相关贸易合同。

  对于反倾销措施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观点,有法院认为,买卖合同双方对于商务部最终是否会采取反倾销措施及何时会采取反倾销措施乃至反倾销的具体措施等情况均无法预见且无法控制,从而认定反倾销措施为不可抗力【(2020)闽01民终2390号】。但是我们认为反倾销裁定难以成立不可抗力,成为解除合同的理由。

  《民法典》中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可以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或者社会异常事件。反倾销裁定属于政府行为的一种,政府行为类型的不可抗力应限于政府为了应对重大、突发的自然灾害、危及公共安全的各种社会事件等作出的具有宏观性应对措施,或者针对社会经济生活作出具有全局性影响的重大政策调整等。如果政府出于一般社会管理需要,就社会生活中某一具体的事项作出的具体行为,并不具有社会影响的宏观性和全局性,则不能将该政府行为定性为不可抗力,而应属于商业风险的范畴。反倾销裁定是国家针对某国出台的,保护本国特定商品的特殊措施,不具备宏观性和全局性。

  同时,反倾销裁定并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商务部启动反倾销调查后,将根据调查结果,就倾销、损害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并予以公告,之后商务部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终裁决定,予以公告。在立案调查至终裁决定期间,如果涉案主体作为进口该类货物的商事主体,基于对行业的基本了解,能够且应当知道该货物存在被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可能性,对反倾销裁定可能征收反倾销税并造成税率大幅度上升有一定的预见,足以作出风险防范措施。况且,结合我国商务部的反倾销最终裁定,商务部仅是对原产于澳洲的葡萄酒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并未禁止进口该种类货物进口,因反倾销税导致市场供需关系变动也属于正常市场风险范围。如果一方因反倾销裁定确实难以按约定履行合同,建议还是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相应的通知、协助义务,并采取积极措施减少双方损失。

  在反倾销背景下,也有一部分红酒进口商继续进口澳洲红酒。澳洲红酒入境后我心目中的完美体育赛事,需在入境处海关清关缴税,此环节中出现的法律纠纷主要为两类,下文将根据两种不同的情况分别进行分析:

  2、收货人同意提货,但货物被海关扣留无法清关缴税,由此产生巨额费用由谁承担?

  收货人拒绝提货的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如何承担一直属于海商法领域的热点问题。海上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分别是提单上记载的托运人和承运人。《海商法》第八十六条虽然规定了无人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时,承运人可以将货物卸在合适场所,相关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事实上在收货人未交付提单,拒绝提货时,承运人只能获得依法处置其占有下的货物的权利,而并不能因收货人拒提货物而享有向收货人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承运人只能基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向托运人即澳洲红酒出口商主张由此造成的损失,或者请求目的港海关拍卖留置货物清偿债权。

  另一种情况是,收货人已经凭正本提单向承运人换取了提货单,但是由于海关查验未能及时还箱,由此产生高额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堆存费,承运人要求收货人支付的,该如何承担。事实上,在2020年中澳贸易战打响后,双方的贸易反制措施涉及进出口的方方面面,反倾销税只是策略之一,有红酒进口商称,2020年后海关对澳洲进口的货柜的查验时间明显延长。因货物连同装载货物的集装箱被海关扣押,承运人向收货人主张的损失大头为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和码头堆存费,上述费用按日累计,日积月累将产生巨额费用,收货人往往因为费用过于高昂不愿支付而被承运人诉诸法院。

  笔者认为,收货人不应当承担保管费用即码头堆存费,对于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如果收货人已经凭正本提单向承运人换取了提货单,并提取了涉案集装箱,已经实现对集装箱的占有,因海关查验扣留所造成的滞箱费损失应当由收货人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因查封、扣押产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对于因海关行为被扣押的集装箱,嗣后又因政府法律文书确定返还的,可以免于收取保管费用。在涉案货物被海关查扣期间,码头公司无权直接向承运人收取包括堆存费在内的保管费用,承运人也没有义务向码头公司支付堆存费,因此也没有权利要求收货人向其支付。

  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是海事司法实践中经常碰到的问题,支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背后的法理在于:由于承运人本身凭借集装箱的正常周转可以获得营运收益,一旦集装箱被超期占用便会造成收益上的损失。为了保护承运人的合法利益,督促收货人、提单持有人或托运人及早提箱、及时还箱,并使承运人的损失得到适当补偿,承运人可收取集装箱超期使用费。

  如果收货人已经凭正本提单向承运人换取了提货单,并提取了涉案集装箱。由于收货人进口的货物被海关查验,无法及时返还,因此收货人应当赔偿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实践中有收货人抗辩称,海关查验违规货物原因是托运人装运过错,作为收货人无法预见,不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滞箱费损失。笔者认为,对于收货人上述抗辩不应采纳。在国际进出口贸易中,托运人是收货人自行选择的交易对象,收货人应当尽到谨慎选择交易对象的义务;如果托运人确实存在装运过错,双方若及时沟通还可安排退运,减少损失。即使因托运人装运过错导致货物被海关查验,使收货人不能按时还箱的,给承运人的造成的经营损失不应当由承运人自己承担,况且收货人存在未谨慎选择交易对象、未及时沟通安排退运等过错。

  最后,也是实践中经常讨论的问题,就是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上限,集装箱的所有人,在得知集装箱被海关扣押,在短期内不能取回集装箱的情况下,可采取重置同类集装箱的方式来避免损失的扩大。因此在实践中,法院支持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上限一般为重置新箱的1-1.5倍价格。

  一般葡萄酒的关税很高,对于加征高额反倾销税的澳洲葡萄酒价格将更加高昂,因此,走私葡萄酒的犯罪现象也是层出不穷。走私行为主要分为通关走私和绕关走私,走私葡萄酒的案件多为通关走私,主要以伪报品名、低报价格和夹藏等方式。走私犯罪以偷逃的应缴税额判断是否定罪及如何量刑,因此,在葡萄酒进口价格固定的情况下,税率选择将直接影响走私犯罪嫌疑人的罪名与刑期。

  在(2022)沪03刑初72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顾某、华某和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将葡萄酒以伪报品名的方式走私,公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偷逃应缴税额达173万余元。走私货物包含澳洲葡萄酒,海关计核澳洲葡萄酒税款,将该部分货物划分为其他澳大利亚生产的葡萄酒,适用218.4%的反倾销税税率计算应缴税款。犯罪嫌疑人顾某代理人的辩护意见指出,涉案红酒属于富豪葡萄酒产业酒商有限公司所有,按照反倾销裁定,海关在计核过程中对涉案红酒应当适用175.6%而非218.4%的反倾销税税率计算反倾销税。而法院认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通过将境外红酒伪报品名为洗衣液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在申报过程中未如实向海关提交涉案红酒的原产地及原生产厂商发票的报关材料,海关在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情况下,按照原产地管理的有关规定,不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

  相关法律规定,进口被诉倾销产品时,应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和海关原厂商发票。确实无法提交时,向海关提交的由境外贸易商制发的商业发票上必须包括生产厂商名称和原厂商发票的编号。伪报品名和低报价格不同,在低报价格型走私中,进口商明确进口货物属于澳洲红酒,也会按规提供原产地证明和厂商发票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原产地和原厂商的材料,违法行为只是低报货物价格。伪报品名型走私直接将澳洲红酒申报成其他货物,不可能向海关提供所需证明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第二条,对于进口经营单位确实无法提交原产地证明,经海关实际查验不能确定货物的原产地的,海关按与该货物相同的被诉倾销产品的最高反倾销税率或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反倾销税,海关当然可以就最高反倾销税率确定偷逃税款。因此,笔者建议,如果走私类型属于伪报品名或者夹藏型,且走私红酒生产商属于被抽查公司和其他配合调查的公司,应在海关稽查或者检察院侦查起诉过程中及时补充货物原厂商证明或者其他可以证明红酒生产厂商的有效证据,降低税率,从而减刑。

  随着中澳两国关系逐渐修复,从这次针对澳大利亚原产大麦的双反取消的政策出发,未来我国将很有可能会提前终止对澳洲红酒征收反倾销税,虽然具体还需多久仍未可知。不论是静待最新利好政策,还是提前筹谋规划市场,都应当充分了解反倾销措施持续期间的法律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防范。笔者也会继续关注中澳反倾销措施相关政策,为相关进口企业提供有效的法律建议。希望不久后,中澳葡萄酒市场将迎来没有双反的未来。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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